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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货运平台虚开案“改判”引深思

Sep 2, 2024 10:34:40 AM

近期,“浙江沈氏省心物流平台”网络货运平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经上诉,二审法院将本案的司法定性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改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酌情降低了量刑,但主犯量刑依然在十年以上。据浙江省高院在判决书指出:“鉴于目前并无证据证实其确切明知受票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为了骗抵税款,与受票企业有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抵国家税款的共谋,对沈氏公司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由此可以看出,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司法机关要举证被告具有“骗抵税款”的主观故意,否则不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件虽然在量刑方面进行了司法定性的调整,但对主犯依然决定进行十年以上的严惩。这不仅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于严重违反税务规定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法律的威慑力,也提醒了行业内的企业要严格遵守税务法规,而且强调了合规经营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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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不成立,改判“非法出售”

根据二审《刑事判决书》,此案“虚开”改判为“非法出售”根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7条对相关人员定性“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两个罪名在构成要件上存在重大区别。通俗讲,虚开是在空白发票上进行虚假的记载的行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是出售空白发票的行为。”8月24日,华税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正和接受《中国物流与采购》杂志记者采访时表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对象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出台后产生了一定变化、出现了新的观点。

据姜正和介绍,滕伟等最高人民法院刑庭权威法官在《“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提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往往以支付“开票费”“税点”等名义,从他人处获得进项票后进行抵扣,由此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又同时形成非法出售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关系。也就是说,对于开票方来说,如不能证明其与受票方存在共同故意,其收取“开票费”“税点”后为他人开票的行为,本质上是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作商品出售,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与受票方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对其行为定性亦不应受制于受票方的行为性质。因此,从现有法律角度而言,界定网络货运平台“虚开”与否主要依据为,该网络货运平台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建设指南》《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接入指南》等监管文件的要求,这些监管政策对网络货运平台而言既是规制,亦是保护,即满足上述监管政策合规性要求的,其税务上几乎不会产生“虚开”的风险。“本次改判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对犯罪行为性质的精准界定上,即区分了虚开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差异,有助于更准确地适用法律,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8月22日,商务部研究院电子商务研究所副研究员洪勇接受《中国物流与采购》杂志记者采访时指出。不过,姜正和对此次改判有些担忧,他认为:首先,由于此判决,一些网络货运平台被认定为“没有实际经营行为、以开票为业的空壳公司”的概率加大,这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不利于行业发展。其次,改判非法出售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司法机关对于开、受票双方是否存在共同虚开故意上存在取证困难,而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取证、认定,只需要有开票方收取对方钱款而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作商品开给对方的证据即可认定,有利于对此类犯罪的指控,这种做法无疑违背了“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刑法基本原则。最后,他认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仅具有对国家发票管理秩序的危害性,不兼具对国家税款的危害性,危害性相较于虚开专票罪较轻,但是其量刑标准与虚开专票罪一致,导致轻罪重判、罪责刑不相适应。

02 

改判引深思,合规是底线

“从本次改判可以推断出,沈氏省心的业务逻辑是成立的。或许在举证过程中,有些票据和业务存在错配,但肯定了其业务的真实性。”日前,江苏物润船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光辉接受《中国物流与采购》杂志记者采访时认为,虽然本案件改判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看似是对当事人降低了量刑,但是也给网络货运行业敲响了“警钟”。在他看来,对于网络货运而言,如果其没有做到深度参与网络货运的实际运营管理中,未能为物流行业提供真正的价值服务,而是过度聚焦于提供发票而非实际的运输服务时,就可能触犯法律红线,导致严重的后果。毕竟,无论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还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于网络货运企业而言都是致命的。姜正和的观点是,对于开票方,在此情况下按照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有利于体现对其从严打击精神一是,实践中,开票方多是空壳公司,没有实际经营行为,其以开票为业,这种所谓的“公司”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百害而无一利,必须从严打击。二是,实践中,开票方与受票方通过网络交易的越来越多,对开票方来说多属于“来者不拒”型开票,认定其与受票方存在共同故意既面临取证上的困难,也与客观实际不符。三是,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取证、认定,只需要有开票方收取对方钱款而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作商品开给对方的证据即可认定,有利于对此类犯罪的指控。四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刑一致,不存在重罪轻判的担忧。“本次沈氏省心物流平台二审改判引发了两方面的思考。”8月26日,上海大学现代物流研究中心主任储雪俭接受《中国物流与采购》杂志记者采访时强调:一是对行业的警示作用。网络货运作为物流行业中的新兴模式,正逐渐改变着传统货运行业的杂、散、乱现状,以其独特的优势和创新理念,正在重塑物流产业的格局,推动行业发展。然而,也有一些网络货运平台,利用其便利性,进行了一些不正当的行为。如虚开发票、逃避税收、虚假交易以骗取政府补贴等。这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整个行业的声誉;二是各监管主体应加强监管力度。目前,由于各地对网络货运的监管标准不统一、监管流程不严谨、监管手段差异化,导致运力物流监管数据的质量受到影响。此外,监管受人为因素制约,难以鉴别用户身份信息、票据单证内容、运输场景等的真实性,致使监管信息不对称且不真实。再者,监管中心化现象严重,各参与主体信息记载系统独立性高,存在巨大的信息壁垒,且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拥有绝对话语权,其他参与主体只能被动获取并接受监管信息。不过,在洪勇看来,本次“改判”会促使网络货运行业更加重视发票管理的合规性,减少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但同时,也应注意本次改判后,是否会引发行业内部对税收政策理解的混乱,增加企业的合规成本。他认为,从长期看,网络货运行业应加强税务合规体系建设,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强化内部审计与风控机制,并提升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以确保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03 

回归运输本质,服务实体经济

网络货运平台在技术上提供了效率,但在业务流合法基础上取得进项,达到自身的财务成本,才能实现双丰收。这意味着网络货运平台需要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合法合规的业务操作,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从而实现盈利和可持续发展。
“网络货运平台的成功不仅依赖于业务的真实性,还需要对成本进行有效管理和税务规划。在物流行业中,实际承运人(如货车司机或运输公司)的经营成本包括燃料费、过路费等。这些成本在税务上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减少公司的应缴税额。确保这些成本被准确记录并能获取相应的发票(进项票)对于网络货运平台降低税负、提高财务健康是非常重要的。”朱光辉强调道。此外,朱光辉补充认为,网络货运平台需要确保与司机的沟通畅通,以便及时获取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票据,并且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机制,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同时,网络货运平台还应关注司机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税务法规的认识,确保票据的正规化管理。针对沈氏省心的“改判”,朱光辉认为,这或将预示着网络货运行业更加重视运输服务的本质,承运方需提供真实、合法的服务以满足市场需求。在统一大市场背景下,网络货运平台应回归承运业务的初心,为实体企业降本,实现平台价格优势”朱光辉表示,未来数字货运行业的发展将更加注重合规性和服务质量,通过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强化数据安全和促进行业规范等措施,以适应统一大市场的要求,并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进而推动物流行业的高质量发展。“网络货运行业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必须以合法合规为基本遵循,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为行为准则。”姜正和表示,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应制定相应合规体系,建立合规管理部门、制定合规管理运行与保障制度,建立企业合规文化,将合规贯彻至企业运行每一环节、每一员工。在税务合规的方面,建议加强下游客户的业务真实性审核与追溯留痕、资金收付的管理、发票开具与使用的合规监管等。储雪俭认为,加强网络货运行业税务开票过程的监管是一个系统工程,既需要政策的支持、技术的配合,也需要行业主体提升自我规范。只有通过多维度的措施,才能够保障税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推动网络货运行业的健康发展。具体而言:一是在税务合规方面,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使用方、售票方、平台方和监管方都能够遵守税务规定。二是在发票管理方面,企业需要全面数字化管理业务种类、抬头、名称、数量和单价等信息,建立数字信任。同时,对入驻平台的承运人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全程监控运输司机的信息,保证线上线下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三是在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方面,企业需要与金税税务信息系统打通,并与各省市政府运营机构合作,确保政府的监管信用畅通无阻。四是在业务流程规范方面,企业需要确保业务流、信息流、资金流、票据流和货物流的轨迹一致性和真实性。五是在平台内部管理和外部合作监督机制方面,企业也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流程。“在数字化时代背景下,数据不仅是网络货运平台的核心生产力,而且是构建行业生态的基石。然而,随着数据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因此,建立数字信任变得尤为重要”储雪俭进一步强调,数字信任的建立是提高网络货运行业监管效率和透明度的关键。